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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问答]图书丢失如何赔书?
建议您先想办法购买原书,如果买不到再到我馆一层证卡室办理赔款事情。以下是我馆关于丢失书赔款的规定: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 
(1) 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 
A. 赔偿原书-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“原书+20元(图书加工费)”赔偿;B. 赔款-
a.中文图书
·198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·197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
b.外文图书(原版):
·1980年(含)后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
·197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原价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×2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
·赠书:40元×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
(2) 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罚款。